法院审理认为,中行按照银行业适当性标准销售“原油宝”产品并无不当,认为其违反适当性义务的观点缺乏依据,不予支持;但判决由中国银行承担原告全部穿仓损失和20%的本金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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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吴红毓然
在年的最后一天,首批“原油宝”民事诉讼案的一审判决结果出炉。年12月31日,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对两起涉中国银行“原油宝”事件的民事诉讼案件一审公开宣判,判决由中国银行承担原告全部穿仓损失和20%的本金损失,返还扣划的原告账户中保证金余额,并支付相应资金占用费。
这一判决结果,跟年5月4日召开的第28次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会议上制定的责任分担机制一致。据财新记者获悉,是次会议明确,中行将自行承担所有客户穿仓损失;而保证金部分,所有投资额在万元以下的客户,可以从中行拿回20%的保证金。
中行“原油宝”事件,是指在年4月21日,约6万户中行客户组成的抄底原油大军,因底牌早就暴露无遗,在移仓换月时被空头“屠杀”,不仅损失保证金42亿元,此外还穿仓导致“倒欠”中行逾58亿元。“这是阳谋,并非阴谋”,一位原监管高层总结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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