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刑事律师:如何认定以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为手段的诈骗犯罪
作者刘高锋律师
裁判要旨
一、以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为手段,行诈骗犯罪之实的行为应当按照诈骗罪定罪处罚。
二、在共同犯罪中,决策者、主导者和主要利益获得者与积极参加者、实行行为实施者,均为主犯。
基本案情
某文化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产权交易所)在不具备证券、期货等经营资质的情况下,套用国际期货市场中的原油、铜和银等交易K线图,吸收投资者在产权交易所平台交易所谓的艺术产品。
行为人控制的某惠公司作为产权交易所的会员单位,负责发展投资客户,利用Q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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