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智通财经网
智通财经APP获悉,据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9月14日消息,根据国家储备原油销售工作安排,国家石油储备中心将在年9月24日在国家储备石油交易系统进行年第一批国家储备原油竞价交易。交易品种为保税原油,第一批销售总量为.78桶。
以下为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国家石油储备中心关于开展年第一批国家储备原油竞价交易的公告
根据国家储备原油销售工作安排,国家石油储备中心(以下简称“油储中心”)将在国家储备石油交易系统 一、交易时间
竞价交易时间:年9月24日(如有调整另行通知)。
报名开始时间:自公告发布之日起。
二、货物情况
(一)交易品种为保税原油。
(二)第一批销售总量为.78桶。
(三)交易货物资源情况具体见《储备原油投放资源表(第一批)》(见附件1)。
(四)交易货物品质主要指标具体见《品质证书》(见附件2)。
三、交易模式
交易模式:采取关外保税状态公开竞价方式销售(竞买交易),通过交易系统完成竞价和确定购买企业。
加价幅度:最小加价幅度为0.5美元/桶。
交易手续费:本批次交易不收交易手续费。
每桶(bbl)体积为:0.立方米。
四、交易资格
参与国家储备原油竞价交易的企业须:
(一)符合国家炼油产业政策且拥有足够进口允许量余量;
(二)信用良好,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三)购买的原油主要用于化工化纤等原料生产,自用不转售,并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认同并接受公告公布的交易细则、销售合同范本、数质量差异以及交易风险等内容;
(五)按照交易细则要求提供相关材料并签署承诺书,保证材料真实有效。
五、交易安排
(一)报名和审核
请根据申请材料清单(见附件3),准备好相关材料。企业登录交易系统,进行会员注册,成功上传相关材料电子扫描件,经审核后注册会员成为交易会员,交易会员参加竞价前须阅读和知悉风险告知书内容(见附件4),并按规定时限及时缴纳竞价交易保证金。
(二)缴纳保证金
交易会员应于年9月22日17:00前向油储中心指定账号(详见交易系统公告)汇入足额竞价交易保证金,标准为40元/桶,超过当日17:00到账的保证金无效(以油储中心账户到账时间为准)。竞价结束后,无效的和未成交的保证金退还(无利息),具体规定见交易细则。
(三)模拟竞价
交易会员可于年9月23日14:30登录交易系统参加模拟竞价,熟悉竞价规则及平台操作。
(四)公开竞价
交易会员通过交易密码登录交易系统进行竞价操作,竞价交易时段为北京时间9月24日9:00-11:30、13:30-15:00,如有特殊情况需要更改时间或停止竞价,另行通知。竞价时交易系统公布起拍底价,交易会员需从起拍底价开始竞价。
(五)现场验货
买方应在竞价成交之日后5个工作日内(不含竞价成交当日)完成现场数量检验,如未按期验货视为对竞价交易货物无异议。
(六)签订合同
买方应在竞价成交之日后7个工作日内(不含竞价成交当日)与油储中心签订销售合同(合同范本见附件5)。合同签订前应将申请材料清单所列的盖章复印件以及原件提供油储中心核验。
(七)货款结算
买方应在销售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油储中心支付合同全部货款。油储中心退还合同履约保证金,开具发票。
(八)货物交收
买方及时联系仓储企业,根据竞价中标告知书、验货通知书、出库通知书以及销售合同,自销售合同签订之日起60日内(含签订当日)完成提货出库。
六、联系方式
如有疑问,可拨打电话咨询(工作日上午9:00-11:30;下午14:00-17:30),联系电话-,-。
七、其他要求
(一)买卖双方应严格遵守《国家储备原油竞价交易细则(试行)》(见附件6)。
(二)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竞价交易活动。
附件:1.储备原油投放资源表(第一批)
2.《品质证书》扫描件
3.申请材料清单
4.风险告知书
5.销售合同(范本)
6.国家储备原油竞价交易细则(试行)
国家石油储备中心
年9月14日
以下为《国家储备原油竞价交易细则(试行)》:
国家储备原油竞价交易细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国内原油市场供需稳定,发挥国家储备原油市场配置资源的作用,规范国家储备原油现货竞价交易行为,保障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交易细则。
第二条国家石油储备中心(以下简称“油储中心”)
负责组织搭建交易系统和实施竞价、按确定的交易价格签订销售合同、依据合同收取货款、通知对应仓储企业办理出库交货手续。交易系统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利用电子交易方式为交易商提供原油现货竞价交易服务。
第三条本细则适用于通过国家储备石油交易系统(以下简称“交易系统”)进行的原油交易,参与原油现货竞价交易活动的交易当事人及其工作人员、交易商等交易参与方应遵守本细则。
第四条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交易商应取得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相关资质以及足够多的进口允许量余量,才能在本交易系统进行线上购买业务(不受相关资质和进口允许量限制的单位除外)。
第二章定义和术语
第五条保税原油是指我国境内海关监管下,未办理入关手续,存储在保税油库的原油。
第六条国家储备原油竞价交易是指卖方作为竞价发起方通过交易系统对外发布相关原油起拍底价及其他交易条件(品名、品质、计价单位、计量单位、交易数量、交收方式、交收期间、交收地点等),由竞价者从起拍底价开始出价,在规定时间内按照“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成交。现场验货后签订销售合同,以销售合同约定的期限支付货款和进行原油交收。主要包含以下参数:
1.品名是指原油的分类命名;
2.品质是指挂单原油的API,卖方须在挂单时标明原
油的API值,并提供品质证书(扫描件);
3.交收地点是指合同规定的买卖双方进行原油交收的
地点;
4.起拍底价是指卖方发布的底限价格。
第三章竞价交易
第七条竞价起拍底价由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竞价开始前在交易系统公布。
第八条国家储备原油竞价交易采取保证金制度,买方应按交易公告的标准足额缴纳竞价交易保证金。
第九条交易日前在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官方网站等网络平台发布竞价交易公告。待公告信息发布后,申报企业须按照公告要求提供资质证明材料并签署承诺书。油储中心对企业上传的资料完整性进行审核,通过审核并签署国家储备原油采购和使用承诺书的企业成为交易会员。
第十条卖方根据选择的竞价原油及现货竞价交易系统的要求,如实申报竞价原油的交易条件,包括品名、品质、计价单位、计量单位、交易数量、交收方式、交收期间、交收地点等。买方应明确自身具备的相关资质以及足够进口允许量余量。
第十一条竞价者应在竞价交易开始前认真查阅竞价商品的交易条件,并在指定账户中存入足额的竞价交易保证金后,方可进行交易。交易会员须通过注册的手机号码和验证码登录进行竞价。
第十二条竞价交易开始后,竞价者须从起拍底价开始竞价,按最小加价幅度的正整数倍进行出价。最小加价幅度的标准按交易公告执行。
第十三条竞价交易过程中,交易系统按“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确定最终竞拍成功方。
第十四条起拍数量为卖方挂单(标的)数量,整单竞价,不可拆分。如交易公告另有明确的按交易公告执行。
第十五条竞价交易实行倒计时制。竞价出价前所有竞价信息同时展示15分钟。竞价开始后逐单进行竞价,单与单之间间隔30秒。每单挂单时长为5分钟,竞价2分钟后进入倒计时,倒计时长为3分钟,如有新的出价则重新进入3分钟倒计时,倒计时时间归0时,竞价结束。
第十六条买方一经应价,不得撤回。在规定的时间内,以最高出价为标的成交价。在标的无一人应价时,撤销该笔标的。竞价成功后需要竞价者线上确认。
第十七条买卖双方在交易系统达成线上交易,竞价成交日后2个工作日内(不含成交当日)退还无效和未能竞价成交标的对应的保证金(无利息),成交标的对应的保证金在签订销售合同时转为销售合同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于买方按时支付合同全部货款后2个工作日内退还(无利息)。买方未按销售合同约定履约的,销售合同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
第十八条竞价成交日后5个工作日内(不含成交当日)允许买方与仓储企业现场共同书面确认竞买原油(商检费用由买方承担)。如成交数量与实测数量量差在正负0.5%以内或逾期未确认的,均视为买方对竞买成交原油无异议。无异议的买方应在竞价成交日后7个工作日内(不含成交当日)与卖方签订销售合同。如买方与仓储企业共同确认的量差超过正负0.5%,由油储中心负责调解。买方无正当理由拒签销售合同的,竞价交易保证金不予退还。
第十九条竞价过程中,出现交易系统和网络技术故障影响竞价结果时,油储中心有权宣布取消竞价结果或重新竞价。
第二十条交易系统根据实际情况安排的国家储备原油竞价交易专场具体时段以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网站及交易系统发布的公告为准。
第四章交收和结算
第二十一条买方应在销售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卖方支付合同全部货款。买方支付合同全部货款后,卖方书面通知仓储企业原油出库相关事项。卖方就每份标的合同全部货款给买方开具税率栏为“不征税”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或者出具加盖公章的收款说明。
第二十二条买方支付合同全部货款后,出库交收由买方自主进行,仓储企业配合完成出库工作。买方须于销售合同签订之日起60日内(含签订当日)完成提货出库。
第二十三条挂单量和结算量均为初始入库货量,买方应考虑并承担因损耗、误差等造成的货量差异结果。买卖双方认可增减发量为正负0.5%内。
第二十四条卖方保证货物为进口品种原油,并公布入库原油品质单;由于储罐安全运行要求,入库原油可能会存在少量罐底原油混合情况,当前品质与原始品质可能会存在差异。买方参与竞价购买即视为知悉货物品质信息,并认可公布的品质和存在的差异。
第二十五条原油出库操作费、报关、商检、输转、顶油、清罐(含固废处理)等费用和税费,以及销售合同签订后的仓储费及相应风险均由买方承担。
第二十六条买方与仓储企业协商一致可以逾期提货出库的,后续工作买方与仓储企业自行负责;如仓储企业不同意逾期提货的,买方应按期提货,到期未提货,给仓储企业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买方承担。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上述规定未尽事宜,由油储中心请示上级主管部门后按要求处理。
第二十八条本细则由国家石油储备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以下为储备原油投放资源表(第一批):
本文编选自“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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