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钱放进银行是最保险的投资方式,购买理财产品也优先从银行推出的产品中选择——这几乎已是我国金融消费者防止被骗、追求稳定收益的不二法门。然而,动荡的国际金融市场近日发生原油价格跌至负数,使得中行推出的“原油宝”理财产品发生穿仓,瞬间一石激起千层浪,颠覆了许多投资者的三观。扬远律师结合相关领域的服务经验,形成此文以剖析该事件中的症结所在。
事件回顾
年4月20日,WTI原油5月期货合约CME官方结算价收报-37.63美元/桶,历史上首次收于负值,在此时选择交割的中国银行原油宝撞上负值的枪口,引发多头穿仓,部分客户不仅本金赔光还要向银行补齐高额赔款,并收到了中行的追债短信。
常见的“杀猪盘”是什么模式?
大宗商品交易中常说的杀猪盘是一些不具备金融行业经营资质的公司,自己充当做市商,从事结算机构的工作,自己当“做市商”,却鲜少发生实盘交易。做市商字面意思就是平台作为市场跟你交易,运营模式是先将平台内所有多空单子对冲一下,看剩下多少净头寸(多头与空头头寸的差额),然后这个净头寸平台可以选择留下来跟客户对赌,也可以选择对冲到其他市场去。假如某平台内所有客户一共有黄金多单3万手,空单2万手,那么对冲一下就剩下净头寸1万手多单,这1万手多单平台可以选择全部留下来对赌,也可以选择对冲一部分或者全部对冲到市场去。
不经过实盘交易,仅由平台对赌的话,客户亏损的钱就是平台赚去了;而当客户赚到钱的时候,先天资质不足的平台往往又因无法兑付而跑路、最终暴雷。
中行原油宝=杀猪盘?
很大程度上,客户在银行开设原油宝账户,该账户只存在于银行内部,并不会发生在境外交易所去交易的可能性。但直到今日,很多客户仍感觉自己是通过银行参与了国际原油的期货交易,根本原因是银行在设计的内部交易系统完全参照了国际原油期货的交易环境。客户虽然在银行系统里下单成功,但实际上是经过了银行账户内统一的结算、对冲,最终银行可能仅将净头寸(或大单)进行实盘交易。
在代客下单的操作中,银行原本只是客户的代理人。如果银行并未将所有交易指令一一实现与芝加哥交易行的交易,而是将大部分交易跟自己客户进行对赌,则这种设计缺陷造成了银行的实际盈利就是自己客户的亏损。至此,说好的互利互惠、借桥过河,已然演变成了一个大型虚拟盘,与市面上常见的杀猪盘采用了同一个游戏玩法。
“真正的期货交易,不可能没有杠杆,也不可能不动用大量外汇,也不可能时间不对等交易。中行操盘手,究竟在海外期货市场买了多少空头和多头,散户也不知道……”——原油宝散户de反思
解读此次事件中几个不合常理的操作
在“虚拟盘”的交易原理下,就不难解读此次事件中几个非常不合常理的操作。
中国银行被诟病的一点在于,中行原油宝的交易时间是北京时间8:00—22:00,结合时差进行计算,实际上完全无法覆盖美国WTI原油期货的完整交易时间,客户丧失了一大段时间的交易权,这对于一个瞬息万变的期货市场而言是不可想象的巨大风险。
如果原油宝交易系统是“虚拟盘”的理论成立,每天的多单和空单并不一定相等,则每晚22:00原油宝收市之后,22:00到02:30这四个半小时恰是中行留给自己轧平敞口、处理风险的时候,客户无法操作的时间,反而成为了中行留给自己的实盘操作时间。
在本次事件中,中行在4月20日北京时间22:00就暂停了原油宝的交易,停牌时原油的价格尚为11.7美元。则按照用户收到信息的字面意思,原油宝本应在4月20日晚上10点停止交易和启动移仓,但其在22:00冻结客户的交易后,并无平仓动作,22点过后也没有按照20日22点的价格,而是以北京时间凌晨2点28分至2点30分的均价即-37.63美元成交。无论是结算时间还是结算金额上的跨度,都很难令消费者相信自己发出的交易指令是经过实盘处理的。
针对私自对赌的杀猪盘、野盘交易,扬远律师曾在日常法律顾问活动中发表过系列《法律意见书》,建议金融单位进行全面自查、合规处理。
一般金融机构的对赌行为往往会被纳入“非法经营”等违法、违规范围内进行评价,受有损失的消费者维权可以考虑民事或经侦手段,诉请常以投资本金为起点。而目前我国亦尚无明文规定中行等“官方”金融从业机构有无具体行业、跨国代理做市商资格的强制性法律、法规。
中行在此次事件中法律责任的落实点
1、未尽到投资者适当性的审查义务,中行应承担实际损失赔偿责任
目前国内市面上的“纸原油”(类似原油宝)产品的交易中,大多数交易起点数量为1桶原油,相当于几百元人民币就可以买到一个产品份额。而真正的原油期货投资门槛较高,有的起跳门槛至少为一手桶(如美国Nynex原油期货),在国内开户前还需50万元的最低账户资金以及一定的期货交易记录。
原油宝的收益风险直接与原油期货交易挂钩,而国内原油宝一类“纸原油”的投资门槛却比期货低了许多。门槛降低后、风险性提示更应当实质性提高,才能尽量减少不适格交易主体出现亏损的可能性。
我国最高人民法院的《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中对“卖者尽责”的适当性义务做了详细的规定,要求确保金融消费者能够在充分了解相关金融产品、投资活动的性质及风险的基础上作出自主决定,并承受由此产生的收益和风险。
针对此次原油宝穿仓事件,中行起码应当在投资前明确告知过投资者交易行为存在亏损到本金以下的情况,否则根据最高院《会议纪要》的精神,一旦卖方机构未尽适当性义务导致金融消费者损失的,应当赔偿金融消费者所受的实际损失。
2、中行抗辩点薄弱,格式条款导致的交易风险不应由消费者买单
目前,中行尚未公开全部交易明细。因为中行已在4月20日22时单方终止了客户的自主交易权,而此时的结算价是2.5美元/桶,并不为负数——原理上客户仍有通过自主结算而减少继续下跌风险的机会。
扬远律师认为,如果中行未能在22时的锁仓时间成功实现平仓,反而是以22时以后的谷底价格-37.63美元/桶进行了结算,则2.5美元到-37.63美元之间的差价损失不应由客户买单。
即便后续维权过程中,银行提供了宇宙级霸道合同条款,称客户早已认可22时锁仓的交易机制,该条款也会因为违背我国《合同法》中有关格式合同不可限制对方权利、增加对方义务的精神而归于无效。
截止本文发布前,中行已改变此前强势的追债口吻,发布了一份“原油宝:深感不安将在法律框架下承担应有责任”的新声明,全国各地的维权消费者也纷纷组成各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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